(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法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