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勤芬与钱振国、金祖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芬,钱振国,金祖发,孙妹萍,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李勤芬。委托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振国。被告金祖发。被告孙妹萍。被告王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芬与被告钱振国、金祖发、孙妹萍、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芬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勤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勤芬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俊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