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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钟太林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钟太林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陈国英。被告钟太林。原告陈国英诉被告钟太林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英诉称:201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汇鑫外汇工作室”签订《委托书》,约定原告将资金委托被告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理财,投资范围为外汇保证金交易,同时,对结算与利润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2010年12月22日,原告依约向���告账户汇入了初始资金18000美元。201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兹有陈国英投资外汇账户,账号70×××19,账户初始资金18000美金,账户出现亏损由钟太林负责,账户资金或由钟太林银行汇款到陈国英银行账户,到2012年12月30日止,账户金额壹万捌仟美金为止。如有违约,按期交违约金1‰”。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汇入18000元美金,也没有一个说法,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18000元美金并支付违约金(按1‰计算);2、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书》时,被告钟太林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汇鑫外汇工作室也并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被告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国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