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冰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路冰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49号原告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庞如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冰峰,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思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冰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将本案并入路冰峰诉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天顺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王储宁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儒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