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星天、郭海善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星天,郭海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雄。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星天。被告: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星天。被告:尹星天,男。被告:郭海善,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文化发展公司)与被告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星公司)、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星天公司)、尹星天、郭海善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来文化发展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尹星天、郭海善的房屋。案外人延边教育出版社为原告未来文化发展公司出具一份书面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并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为原告未来文化发展公司提供反担保,经查,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延边教育出版社提供反担保的房屋,冻结期限为两年。本院认为,原告未来文化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尹星天、郭海善名下房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二、冻结原告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延边教育出版社名下房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如原告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朴昌海审判员 石勋波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英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