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34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个体,住海城市。被告李某,男,汉族,科员,住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