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村民。被告秦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