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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君刚与章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刚,章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李君刚。委托代理人魏定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刚与被告章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君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预收2400元,退还原告李君刚2400元。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