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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白永斌与邓武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斌,邓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斌,男。被执行人邓武兴,男。申请执行人白永斌与被执行人邓武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永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武兴支付2013年6月20日至清腾之日的房屋租赁费(每月5317元)、违约金3000元、承担诉讼费1450元,共计132050元(含已给付的109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14)长武执字第00079号案执行兑付申请人白永斌10900元,该案下余121150元未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一、被执行人邓武兴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永斌房屋租赁等费用78000元;二、大厅折价41550元,由白永斌给付邓武兴大厅折价款41550元;剩余2000元申请执行人白永斌自愿放弃;三、上述一、二条履行完毕后,白永斌同意由现在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四、本案迟延履行金申请人白永斌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