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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文惠、深圳市长景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惠,深圳市长景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蔡正英被执行人张文惠,男,汉族,暂住地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长景远科技有限公司,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大富工业区华创达科技园1栋4楼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惠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景远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惠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长景远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惠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4519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政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