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玉珍诉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秋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珍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秋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珍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