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易素清、唐琼英、唐惠秀、唐大财申请执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素清,唐琼英,唐惠秀,唐大财,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易素清,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死者唐安友之妻。申请执行人唐琼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死者唐安友之女。申请执行人唐惠秀,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死者唐安友之女。申请执行人唐大财,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死者唐安友之子。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唐晓波,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工伤待遇争议本院受理易素清、唐琼英、唐惠秀、唐大财申请执行(2013)绵民终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