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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双来与边秀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李双来。被告边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来与被告边秀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来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来撤回对被告边秀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