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双来与边秀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李双来。被告边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来与被告边秀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来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来撤回对被告边秀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