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时贵诉莫法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时贵,莫法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郭时贵,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莫法清,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担保人:李德志,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申请人郭时贵与被申请人莫法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莫法清的号牌为粤JE96**号小型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李德志已向本院提供号牌为粤J279**的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莫法清号牌为粤JE96**的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李德志号牌为粤J279**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