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艳鸿与郑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鸿,郑丽明,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郑丽明,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君,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张艳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丽明、张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艳鸿与被执行人郑丽明、张君于2015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郑丽明在一个月内将×××宝马汽车的银行贷款还清,将该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艳鸿名下,该车抵欠款300,000.00元,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张艳鸿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中,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届满没有如期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