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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华文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华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49号罪犯林华文,外号“阿文”,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其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06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仓刑初字第118号对该犯的判决,改判为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华文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华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止累计达标分20.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华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华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