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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72号原告秦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农民,住永登县。被告秦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农民,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判员  施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