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加炎与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13号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习珍。委托代理人:赵万明。被告:张加炎。被告: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投资人:黄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