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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加炎与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13号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习珍。委托代理人:赵万明。被告:张加炎。被告: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投资人:黄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加炎、扬中市华阳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丰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