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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6700.00元,执行费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宝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