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6700.00元,执行费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宝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