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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海忠,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徐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向交通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xxxxx9288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18907.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2、2011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向中国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5xxxxxxxxx1415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13875.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3、2011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489xxxxxxxxx7265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67014.4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4、2012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406xxxxxxxxx4452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29292.3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5、2012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xxxxx6939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23948.5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6、2013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向兴业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xxxxx0107的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人夏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39694.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现该笔赃款已返还。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案发后已分别偿还交通银行人民币3200元、中国银行人民币1800元,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4500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3300元、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并返还了部分赃款,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夏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返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人民币15707.79元、中国银行人民币12075.16元、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62514.41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25992.34元、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2094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文婷审 判 员  于 奎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