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马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马某,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马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