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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涂传乐与纪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传乐,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涂传乐被执行人纪钢申请人涂传乐与被执行人纪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传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执字第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