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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丁莹与蒋雁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莹,蒋雁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丁莹。被告:蒋雁冰,区秋谷转天岭60号1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莹诉被告蒋雁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丁莹负担。审 判 长  郑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