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丁莹与蒋雁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莹,蒋雁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丁莹。被告:蒋雁冰,区秋谷转天岭60号1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莹诉被告蒋雁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丁莹负担。审 判 长 郑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