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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3号。法定代表人祁汉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熙、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湖北钱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担保函,湖北钱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1550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钱运年。2011年5月18日,湖北钱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