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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欣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然,高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欣然,男,2003年12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李宜为,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原,男,199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李欣然与被执行人高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原在银行的存款11523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