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经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陈丽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9号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方汇花苑**幢***室。法定代表人:陈丽。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363005,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3日,出票人为永康市富仁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伟伟塑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即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临余阳建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祝 睿人民陪审员 胡辅成人民陪审员 卢适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梅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