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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一终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小琴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琴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一终字34号原公诉机关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琴,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不识字,农民,住宕昌县。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宕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小琴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小琴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月2日9时40分许,宕昌县公安局驾驶员胡建忠驾驶公安警用车辆在何家堡乡附近会车时,因冰雪路面车辆发生侧滑将行人赵小琴撞伤,被害人赵小琴受伤后,县公安局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救治,承担了住院期间各项费用200030元。后赵小琴提起诉讼,2011年6月经宕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除治疗费用已支付外,再由宕昌县公安局支付受害人赵小琴其他费用11万元,赵小琴将该款领取。2012年12月,赵小琴申请宕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县法院撤销了该调解书。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9月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宕昌县公安局支付赵小琴各项费用共计206110.85元,减去已支付的11万元,应再支付96110.85元。但赵小琴对武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签收文书,也不领取赔偿费用。之后���小琴经常到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多次上访、闹访、缠访,采取大吵大闹、哭喊、辱骂、威胁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敲打县委院内旗杆引起行人围观,拿高音喇叭在县委喊叫,严重干扰单位的工作秩序。并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全家低保、房屋漏水,再向其支付12万元的无理要求,扬言政府如不解决,就拿高音喇叭在街道、学校门口喊叫,以冲击会场要挟党政部门,甚至到市、省、中央上访,达到再给其支付12万元的目的。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小琴多次到县委政府缠访、闹访,要求县上为其解决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每天给她70元小工费,给付20年或者从40岁开始,每月给她2000元,直到过世。宕昌县委、县政府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决定在法律判决之外给予她一次性救助资金5万元,并将其全家农村户口人员纳入低保。但赵小琴不同意解决方案,缠访、闹访的行为更加激烈,次数更加频繁,严重干扰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琴不按正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其信访反映的问题已有明确的解决、答复,仍多次反复到县委、县政府乃至省市机关上访,并以此为由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他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小琴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小琴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被告人赵小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赵小琴的行为事出有因,将以其社会危害性酌情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四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小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赵小琴上诉称:原判认定我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我的上访诉求合理,上访行为合法,请求二审改判我无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9时40分许,宕昌县公安局驾驶员胡建忠驾驶公安警用车辆在何家堡乡附近会车时,因冰雪路面车辆发生侧滑将行人赵小琴撞伤,被害人赵小琴受伤后,县公安局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救治,承担了住院期间各项费用200030元。后赵小琴提起诉讼,2011年6月经宕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除治疗费用已支付外,再由宕昌县公安局支付受害人赵小琴其他费用11万元,赵小琴将该款领取。2012年12月,赵小琴申请宕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宕昌县法院撤销了该调解书。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由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9月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宕昌县公安局支付赵小琴各项费用(已支付医疗费除外)共计206110.85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1万元,应再支付96110.85元。宣判过程中,赵小琴以判的太少为由不服判处,拒不签收判决,武都区法院对送达情况进行了摄像、拍照固定,并向其告知了上诉权利及上诉期限。宕昌县公安局根据判决缴纳了赔偿款后,赵小琴仍不领取赔偿费用。之后赵小琴经常到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多次上访、闹访、缠访,采取大吵大闹、哭喊、辱骂、威胁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敲打县委院内旗杆引起行人围观,拿高音喇叭在县委喊叫,严重干扰单位的工作秩序。并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全家低保、房屋漏水,再向其支付12万元的无理要求,扬言政府如不解决,就拿高音喇叭在街道、学校门口喊叫,以冲击会场要挟党政部门,甚至到���、省、中央上访,达到再给其支付12万元的目的。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小琴多次到县委政府缠访、闹访,要求县上为其解决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每天给她70元小工费,给付20年或者从40岁开始,每月给她2000元,直到过世。宕昌县在信访接待中向赵小琴告知了其上访问题应通过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解决,但赵小琴拒不走法律渠道仍坚持上访。为此宕昌县委、县政府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决定在法律判决之外给予她一次性救助资金5万元,并将其全家农村户口人员纳入低保。对以上调查和处理情况,宕昌县何家堡乡政府书面出具了答复意见,告知了赵小琴及其亲属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向宕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同时向告知了既不服从答复意见,又不申请复查,继续缠访的法律后果。但赵小琴即不接受答复方案,也不申请复查,缠访、闹访的行为更加激烈,次数更加频繁,严重干扰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宕昌县信访局的报案材料,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2、证人周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小琴不走法律渠道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经常到县委、县政府上访,每次来大哭、大喊大叫、砸办公室的门、敲打县委院内的旗杆,信访部门多次接待赵小琴,并给予合理答复,但是赵小琴拒绝走法律渠道,经常到县委、政府闹访,严重干扰了机关的办公秩序。3、证人包世隽的证言,证实赵小琴因几年前车祸的事情经常来县委信访局反应问题,每次来都不听信访人员的劝说和答复,在县委胡喊乱叫,辱骂工作人员,无故敲打县委领导及办公室的门,敲打楼梯扶手,敲打国旗旗��,不让办公车辆出行,谁劝说骂谁,严重干扰了县委各机关的工作开展。县上协调给他解决5万元,她嫌少,经常到政府、县委闹访。4、证人任建军、王宏杰、李卫忠的证言,证实赵小琴对法院判决不服,经常来县委上访,在县委大吵大闹、哭喊、辱骂领导,扰乱机关秩序。为赵小琴上访的事情,县上指派我们到赵小琴家中做工作,赵小琴提出为她家解决两个低保,房屋漏水,另外除法院判决的9万多元,再给12万元的要求。否则她要到大街、学校、省上去告状。工作人员告知她走法律程序她不走,就要到县委上访。5、证人韩喜平、严继红、刘文杰的证言,证实赵小琴在2009年让公安局的车撞了,后公安局积极治疗并且赔偿了相应的生活补助和后续治疗费,但赵小琴除了法院判决的相应赔偿款,还进行上访,多次到县委政府闹访,胡乱喊叫,辱骂工作人员,导致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乡上和村上的干部劝说多次,赵小琴不但不听,而且变本加厉,天天上访、闹访。还扬言到市委、省委继续上访。最近两年闹的特别严重,我们在县委政府接了很多次了。6、证人杨玉兰、李玉霞、岳玉鹏的证言,证实何家堡村民赵小琴为了索要额外的12万元,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闹访,堵县委政府工作人员的车,在县委政府院内大喊大叫,辱骂工作人员,手持高音喇叭,故意制造影响,并扬言到各大学校门口拿喇叭宣传,我们多次对其做工作,其不但不听,而且变本加厉,要求政府给他发工资,按每天70元计算,发够20年,或者从40岁开始,每月给她2000元,直到过世。县委曾考虑赵小琴家庭困难,答应给其5万元救助款,赵小琴不答应。7、证人赵志晓、安玉龙、冲玉艳、董成录、韩学恩、冉小军的证言,证实赵小琴对法院判决不服,经常来县委闹访、缠访,有时候一天来二、三次,行为过激,大吵大闹,砸县委办公室的门窗和玻璃,拍打楼梯护栏,脱鞋摔鞋,辱骂接访人员,严重扰乱了县委的正常工作秩序,整个县委各部门的工作都深受其影响。8、证人马知红、于博、乔文扬、杜永翔的证言,证实赵小琴经常来政府上访,每次来都是蛮不讲理,大吵大闹,乱砸办公室的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她不但不听反而闹的更加厉害,闹的办公人员无法正常上班。她一个月要来七、八次,主要目的是向县上领导要钱。9、证人杜红星的证言,证实赵小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赵小琴嫌判决赔偿的太少,拒不接收民事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采取了摄像留置送达的方式给其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上诉权利,赵小琴不服判决也不上诉。10、证人沈童、鲁恒亮、张永杰、王全军的证言,证实赵小琴在陇南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委闹访时被工作人员接回的情况。11、证人杨帆的证言,证实根据宕昌县公安局的决定,2014年6月13日其和杨刘成陪同赵小琴到北京看病,在北京军区306医院、北京口腔医院进行了检查,专家称其伤情恢复可以,主要进行康复训练。12、宕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宕昌县公安局驾驶员胡建忠因为路面结冰,车辆侧滑,将行人赵小琴撞伤,胡建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小琴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13、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甘天鉴(2010)临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赵小琴颅脑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构成VI(六)级伤残;下颌骨损伤致重度张开受限构成VII(七)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构成X(十)级伤残;盆骨骨折畸形愈合构成X(十)级伤残;��上肢骨折致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十)级伤残。14、调取的证据:(1)宕昌县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证实依法向赵小琴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2)收条,证实赵小琴的丈夫赵如琛收到宕昌县公安局赔偿的110000元;(3)宕昌县人民法院(2011)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宕昌县公安局和赵小琴(赵肖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由宕昌县公安局赔偿赵肖肖医疗费200030元(已支付);二、由宕昌县公安局赔偿赵肖肖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110000元;(4)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该案再审后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宕昌县公安局赔偿赵肖肖伤残赔偿金17087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236.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0611.85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10000元,实际再支付96110.85元。15、宕昌县何家堡乡人民政府关于赵小琴信访事项的答��意见,证实何家堡乡政府关于赵小琴上访的问题对赵小琴进行书面答复。内容为:要求赵小琴向武都区法院领取宕昌县公安局的赔偿款;政府在法院判决之外另给予赵小琴一次性救助资金5万元,并将赵小琴全家农村户口人员纳入低保。16、谈话笔录、会议记录,证实工作组及何家堡乡政府向赵小琴及其家属告知了上访问题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答复不服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并告知了继续缠访的法律后果。17、信访协调会议记录,证实工作组对赵小琴上访进行调解处理以及县上各部门对赵小琴案件进行协调处理。18、信访登记转办簿、电话记录,证实赵小琴上访记录及在市政府、省委闹访,宕昌县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派人接回情况。19、提取笔录,证实宕昌县公安局就赵小琴到县委闹访、缠访的视频证据进行了提取。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小琴的年龄���身份情况。2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小琴在县委政府等部门闹访时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赵小琴的上诉理由经查:赵小琴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过法院诉讼解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赵小琴主张的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已经判处,判决中明确指出生活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中,不能重复计算;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已告知其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本案中宕昌县县委、县政府不是侵权人,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也不是案件处理机关,赵小琴对法院判决不服,应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法律渠道解决。但赵小琴拒不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却以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未解决为由多次闹访宕昌县县委、县政府,属无理违法上访行为。上诉人在宕昌县答复于法院判决之外另给予5五万元救助款解决其全家低保的情况下,继续无理违法闹访,已严重影响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已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小琴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成审判员  王爱军审判员  张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佛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