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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仲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联会长江服饰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能努勃尔制衣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联会长江服饰有限公司,山西晋能努勃尔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仲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广西南宁联会长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小初,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晋能努勃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战,职务总经理。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广西南宁联会长江服饰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能努勃尔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广西南宁联会长江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工定制服装费7499703元以及违约金1499940.6,共计:8999643.6元;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全部费用。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能努勃尔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9964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