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86号原告郭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某,莱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乙,****年**月**日出生。被告郭某丙,****年*月*日出生。被告郭某丁,****年*月*日出生。被告郭某戊,****年*月**日出生。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告与上述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郭某于****年*月**日去世,原被告的母亲王某于****年**月*日去世。原被告的母亲王某于****年**月**日与青岛市房屋管理局签订了《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购买了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一处。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均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5个孩子,分别是长女郭某乙、长子郭某丙、次子郭某丁、三子郭某戊、四子郭某甲。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遗留有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的房屋(房产证编号:青房改售字第××号)房产一处。现该房屋已经属于遗产,原告与四被告经协商后,四被告自愿放弃对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的遗产房屋的继承权,并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原告郭某甲一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该房屋继承权事宜四被告各自亲笔签名捺印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作为各位被告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继承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约人民币**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经询问原告郭某甲,其称被继承人王某于****年**月*日去世,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于****年*月去世,王某母亲某某于****年*月去世,王某的父母共生育七个子女,分别是王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其中王甲于****年**月**日去世,其与配偶高某共生育高甲、高乙、高丙;王乙于****年**月**日去世,其与配偶宋某共生育宋甲、宋乙两个子女;王己于****年*月*日去世,其与配偶孙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孙甲、孙乙、孙丙;原告不能提供孙乙、孙丙的身份情况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原告郭某甲漏列继承人,且不能提供继承人孙乙、孙丙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郭某甲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德发审判员 赵 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