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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花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金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甲字六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花。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花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