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袁苏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东莞市东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楼二楼,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叶勇。委托代理人刘庭光、姚玉珊,东莞市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苏女,女,香港人,1964年12月25日出生,香港身份证件号:PXXX。委托代理人吴书文,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东莞市天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袁苏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健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