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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0234-4。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杨少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斓,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摩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侯国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环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对其罚款3726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环保局对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