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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兴寿与李孙洪、廖清生、施华贞、叶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寿,李孙洪,廖清生,施华贞,叶风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吴兴寿,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孙洪,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家忠,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清生,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光祖,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华贞,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泥水工,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风金,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兴寿与被告李孙洪、廖清生、施华贞、叶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0572.9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发现新证据,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0元,由原告吴兴寿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旺审 判 员  叶剑梅人民陪审员  赵必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