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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诉盘山县飞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盘山县飞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江航,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山县飞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盘山县飞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