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代伟与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伟,刘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代伟。被告刘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伟与被告刘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刘哲在银行的存款10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刘哲在银行的存款10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代伟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理审判员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