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春蕾纺织有限公司、门雪梅、吴春雷、吴晓杰、门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春蕾纺织有限公司,门雪梅,吴春雷,吴晓杰,门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告:山东春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花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春雷,经理。被告:门雪梅,女,汉族。被告:吴春雷,男,汉族。被告:吴晓杰,男,汉族。被告:门振杰,男,汉族。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山东春蕾纺织有限公司、门雪梅、吴春雷、吴晓杰、门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山东春蕾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经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纪红广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