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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XX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当庭提出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4月18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XX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因商谈阳新县大王镇港沟村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一事不和而发生争执。次日,王某邀约王某甲、王某乙等十几人赶至港边水库,将在水库旁做事的李某甲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甲左侧踉骨、距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柯某、杜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邀约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因商谈阳新县大王镇港沟村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一事不和而发生争执。次日,王某邀约王某甲、王某乙等十几人赶至港边水库,将在水库旁做事的李某甲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甲左侧踉骨、距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他将港沟水库除险工程从李某乙手承包过来,后他约李某甲合伙。王某就找到他们要做此工程,如果不给他做谁也别想做。12月的一天王某带人将李某甲打伤。3、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4日上午,王某带十几人来到港沟水库,并指使其带来的人对李某甲实施殴打。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4日,王某叫他及王某乙等人到港沟水库去,王某带去的人手持木棍等工具将在水库施工的一男青年打伤。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王某叫他组织人次日到港沟村去打人,次日他们来到港沟村,王某指使他们去抓一男青年。6、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4日上午,王某带他及杜某等人来到港沟水库,并指使其带来的人对李某甲实施殴打。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王某叫他组织人去大王镇港沟村摆场子。次日,王某带着他们十余人来到港沟水库,他们这边的人在追一名男青年。8、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因他与李某承包港沟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王某带着十几人手持钢管等工具来到港沟水库,并指使他人将其殴打致伤。9、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邀约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章华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