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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君荣、缪节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君荣,缪节玉,郑长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周连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游辉,男,建阳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荣,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缪节玉,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郑长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荣、缪节玉、郑长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依法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