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君荣、缪节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君荣,缪节玉,郑长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周连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游辉,男,建阳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荣,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缪节玉,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郑长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荣、缪节玉、郑长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依法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