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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军伟与赵振宏、常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伟,赵振宏,常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杨军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一恒,男,汝州市司法局煤山司法派出所工作人员。被告赵振宏,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常相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伟诉被告赵振宏、常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军伟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军伟负担。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