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军伟与赵振宏、常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伟,赵振宏,常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杨军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一恒,男,汝州市司法局煤山司法派出所工作人员。被告赵振宏,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常相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伟诉被告赵振宏、常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军伟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军伟负担。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