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束永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永胜,王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942号申请执行人束永胜,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秋云,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XXX号XXX单元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4,360元及执行费12,54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秋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6,90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