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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98号原告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5677-5。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峰、陆逸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阎 彤审 判 员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