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汤道琼、陈尚勤、高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高凡,汤道琼,陈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427-9。法定代表人何小龙,行长。被执行人高凡。被执行人汤道琼。被执行人陈尚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凡、汤道琼、陈尚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道琼、陈尚勤、汤道礼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抵押的房产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