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生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生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5号罪犯黄生三,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生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383.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生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生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生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湖南省辰溪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生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生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