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冯英豪与王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豪,王井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冯英豪,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井业,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英豪诉被告王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英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英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英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英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