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川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