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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大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34256-4。法定代表人:南基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宿松路9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4503-5。法定代表人:洪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5)合执字第000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与云谷路交叉口的熔安家园4幢904、1003、1201、2007、2204、2207、2904、3203,5幢2007、2107、2307室共11套房产。现因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与云谷路交叉口的熔安家园4幢904、1003、1201、2007、2204、2207、2904、3203,5幢2007、2107、2307室共11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