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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7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与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7258号原告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号金隅国际A-2505。负责人王传理,主任。委托代理人缪磊,1982年9月3日出生。被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37号。负责人张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传理、被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2012年9月24日分别同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同案外人陈文灯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的代理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义务,被告至今未付后续代理费40万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代理费3万元时才能生效,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首期代理费3万元,故委托代理协议没有生效。2、陈文灯第一次起诉被告的6个案件中,被告没有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裁定,不知道被诉,也没有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知晓陈文灯的第二次起诉,但是原告已经将涉诉事宜全权委托案外人邓华和聚骄文化公司进行办理,是邓华和聚骄文化公司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代理费和违约金应当由邓华和聚骄文化公司负担。3、协议第六条约定法院驳回或撤诉时,可追加40万元代理费,但实际结果是法院裁定驳回了陈文灯的起诉,原告要求支付40万元代理费没有合同依据。4、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文灯的起诉,原告现在主张代理费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案外人陈文灯委托北京市博景律师事务所姜鹏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与之联系协商处理被告发行的《考研数学复习指南》等图书著作权相关问题。2011年3月,案外人陈文灯、黄先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六案诉讼,要求本案被告等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赠送或其他任何有偿、无偿方式向第三方提供《2011版考研数学复习指南(理工类)》等六本图书,并要求本案被告等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为甲方因与陈文灯著作权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传理、尤宝柱律师为甲方前述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理甲方参与案件一审、二审直到结案的全部程序,如果本案结案(作出判决、裁定或达成调解、和解、原告撤诉的即为结案)后,本代理协议终止。具体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调查、出庭、举证、质证、陈述、答辩、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参与调解、参与和解、反诉、上诉。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一)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三万元作为这六个案件的全程代理基本费用。(二)经乙方代理,结案后,判决赔偿数额在70万范围以内(六个案件合计数额,包括和解及支付法院的赔偿数额的总和在内,以下同此含义,超过该数额不支付追加部分代理费),甲方追加代理费5万元给乙方,裁判文书生效3日内支付。(三)经乙方代理,结案后,判决赔偿数额在60万范围以内,甲方追加代理费10万元给乙方,裁判文书生效3日内支付。(四)经乙方代理,结案后,判决赔偿数额在30万范围以内,甲方追加代理费20万元给乙方,裁判文书生效3日内支付。(五)经乙方代理,结案后,判决赔偿数额在10万范围以内,甲方追加代理费30万元给乙方,裁判文书生效3日内支付。(六)经乙方代理,结案后,法院依法驳回或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甲方追加代理费40万元给乙方,生效后3日内支付。一审或二审法院裁判后,甲方或原告方任何一方不符一、二审裁判提起上诉,乙方应继续代理,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乙方代理费。甲方未按照以上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除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支付违约金8万元。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一审代理费3万元之日起生效。此后,律师王传理、尤宝柱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了陈文灯、黄先开起诉本案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2011年9月,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六案的起诉。2012年7月,陈文灯、黄先开再次向海淀法院提起二个诉讼,要求本案被告等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赠送或其他有偿方式、无偿方式向第三方提供《2011版考研数学复习指南(理工类)》等4本图书,并要求三被告消除不良应向,赔偿经济损失。2012年9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陈文灯著作权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前述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次陈文灯起诉的案件,甲乙双方按照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乙方的代理权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代理阶段以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为准。律师王传理、尤宝柱再次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2012年12月18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二案的起诉。此后,陈文灯、黄先开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另查,2011年4月7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北京科科嘉交予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诉讼声明,内容为甲乙双方就陈文灯考研系列图书的诉讼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案件的被告方虽然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但案件本身为乙方经营所致。因此诉讼程序及相关手续均由甲方出面处理,但围绕案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判决后的全部经济赔偿费用均由乙方长短。本案件相关费用支出直接由乙方代为支付。若因程序需要通过甲方支付的,乙方提前一天将款项预支给甲方。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有删减,内容不完整,但具体删了哪些内容记不清,且被告的微信记录已经删除,无法向法院提供。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以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该份微信记录内容完整,前后连贯,逻辑顺畅,本院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依据微信记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一直未还,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8000元是赠与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扈航借款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邹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