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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刚与李敦奎、陈笔友、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刚,李敦奎,陈笔友,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杜刚,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被告李敦奎,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5日。被告陈笔友,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负责人梁丽萍,董事长。被告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九一五院内),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552号九一五地址大队。负责人王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刚诉被告李敦奎、陈笔友、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杜刚负担。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