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权诉被告刘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杨广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双海,男,3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权诉被告刘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广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权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