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带良减刑��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带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207号罪犯陈带良,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蓬法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带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交罚金3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带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带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